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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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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配合政府政策進行組織精簡、人員移撥,修正組織法規,或因組織結構、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依本準則規定選置職稱、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者,得敘明理由,報請考試院同意。
  2. 2.前項原因消滅後,機關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依本準則規定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機關在進行組織精簡、人員移撥,修正組織法規或因特殊原因無法依準則配置官等、職等員額或選置職稱的官等職等時,應敘明理由並報請考試院同意。如果前述原因消滅,應於下次修正組織法規時依準則規定修正;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後修正,則需敘明理由並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 舉例而言,如果某機關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依準則配置官等、職等員額,需敘明理由並報請考試院同意延後修正。如果後來特殊原因消滅,應在下次修正組織法規時依準則規定進行相應修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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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 13 條規定:「機關配合政府政策進行組織精簡、人員移撥,修正組織法規,或因組織結構、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依本準則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