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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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機關在進行組織精簡、人員移撥,修正組織法規或因特殊原因無法依準則配置官等、職等員額或選置職稱的官等職等時,應敘明理由並報請考試院同意。如果前述原因消滅,應於下次修正組織法規時依準則規定修正;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後修正,則需敘明理由並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 舉例而言,如果某機關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依準則配置官等、職等員額,需敘明理由並報請考試院同意延後修正。如果後來特殊原因消滅,應在下次修正組織法規時依準則規定進行相應修正。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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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