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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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原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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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12條之規定,當各機關原本的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不符合新的準則時,應在下次修正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予以修正。如果有特殊原因無法立即修正者,則得向銓敘部報請同意延後修正。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包括國家文官學院編制表中有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的相關資料,比如在特定機關的編制表中,若職稱選置及官等職等員額與新的準則不符合,則應按照上述法條進行修正。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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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