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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原經考試院備或備查之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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