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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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修正後,如有需予留用人員,應於編制表中明定其留用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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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修正後,如有需予留用人員,應於編制表中明定其留用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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