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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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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明定一職稱由其他職稱人員兼任時,該職稱定有官等者,其兼任人員本職之官等不得低於所兼任職稱之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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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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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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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 10 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明定一職稱由其他職稱人員兼任時,該職稱定有官等者,其兼任人員本職之官等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