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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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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其有關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2條的規定,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的組織在設置職稱、官等、職等以及員額時,除了法律規定外,還需要依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相關事項的配置。具體來說,根據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需要依照編制表定,並且其他相關法規也規定了相應的聘任和任用事項,例如有關教育人員的相關規定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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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 2 條規定:「各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其有關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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