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各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其有關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2條的規定,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的組織在設置職稱、官等、職等以及員額時,除了法律規定外,還需要依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相關事項的配置。具體來說,根據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需要依照編制表定,並且其他相關法規也規定了相應的聘任和任用事項,例如有關教育人員的相關規定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