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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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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法規)應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編制表格式如附表一。
  2. 2.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訂定共用編制表之機關,以共用編制表所置職稱之員額加總計算,用本準則相關員額配置規定。共用編制表格式如附表一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機關的組織法規應詳細規定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其中包括編制表來列明所置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機關清楚地訂定職稱的等級和人數限制,確保組織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一個符合上述法規的案例是國家文官學院編制表中,對副研究員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的具體規定。根據法規,該學院編制表中清楚列明了副研究員的官等職等範圍,並且對其人數限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符合該條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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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法規)應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