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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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機關的組織法規應詳細規定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其中包括編制表來列明所置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機關清楚地訂定職稱的等級和人數限制,確保組織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一個符合上述法規的案例是國家文官學院編制表中,對副研究員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的具體規定。根據法規,該學院編制表中清楚列明了副研究員的官等職等範圍,並且對其人數限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符合該條法規的要求。
- 自治條例名詞
- 第六條第三項但書條文
- 適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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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