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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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中心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繼續任用人員陞遷前條所定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等之職務時,須具有該項職務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三、繼續任用人員陞任本中心職務,未具前條所定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陞遷前條所定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等之職務時,應經本中心藝術總監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教育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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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詳細內容,無法提供針對性的解釋。
-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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