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9.15
廢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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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改制前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於本中心改制之日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 (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 為範圍。
前項人員移轉擔任本中心職務時,應與改制前所任之職務等級相當。
本中心應依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
繼續任用人員依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規定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 及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請領之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所需經費於本中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慰金、撫卹金、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五十五歲加發一次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加發補償金、因公傷殘、死亡加發退休金、撫卹金、殮葬補助費及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教育部核撥本中心後支給。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本中心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教育部之公務人員協會。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於本中心改制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9.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