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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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慰金、撫卹金、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五十五歲加發一次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加發補償金、因公傷殘、死亡加發退休金、撫卹金、殮葬補助費及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教育部核撥本中心後支給。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本中心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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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成為行政法人後,繼續任用的員工在人事管理上的相關規定。其中提到,政府會為這些員工支付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費用,並且按照相關法規辦理撥繳事宜。此外,如果這些員工退休、撫卹或資遣,他們可以獲得相應的退休金、資遣給與、撫慰金、撫卹金等補償,並由教育部核撥後支給。如果這些員工退休或在職亡故,他們的照護則會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簡單來說,就是說這些員工在保險、退休、撫卹等方面的權益和待遇,會按照相關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和支付。
- 公教人員保險法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
- 公務人員撫卹法法規
- 資遣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條文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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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