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20 條(薦任、簡任書記官之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薦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薦任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長、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