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稱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指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在十二個學分以上科、系或其研究所而言。
對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其涉及到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的意義,指的是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在十二個學分以上之科、系或其研究所。這一條的參考資料可以與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相關,其中針對法律學科學分之授與有進行了解釋,以提供法條釋義的依據。
本條例稱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指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在十二個學分以上科、系或其研究所而言。
立法理由明定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之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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