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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以外司法人員之人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公設辯護人之人事事項,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司法人員依第二條之規定並未包括全部司法人員,故本條例以外司法人員之人事事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性質許可之範圍內,自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二、公設辯護人之人事事項,牽涉廣泛,應以法律定之,爰制定第二項。
一、本條例之司法人員依第二條之規定並未包括全部司法人員,故本條例以外司法人員之人事事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性質許可之範圍內,自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二、公設辯護人之人事事項,牽涉廣泛,應以法律定之,爰制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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