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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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退養金,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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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四條,司法官退養金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編列預算支應。這表示司法院和法務部需要提前做好預算安排,以支應司法官的退養金支付。這條法規目的在於確保司法官能夠按時領取他們應得的退養金。這是為了維護司法官的權益和保障他們的生活安全。 參考資料:司法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10)中的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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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