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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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政府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原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於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之繼續任用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 2.繼續任用人員於行政法人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原機關(構)之職務等級相當。
- 3.前二項規定於原機關(構)留用人員,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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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