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9.15
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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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政府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原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於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之繼續任用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 繼續任用人員於行政法人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原機關(構)之職務等級相當。
- 前二項規定於原機關(構)留用人員,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準用之。
繼續任用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構)改制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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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9.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