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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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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或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政法人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原機關(構)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 三、繼續任用人員轉任行政法人職務者,改依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2. 2.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由行政法人核定並先派代理後,應送經各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部銓?審定
  3. 3.繼續任用人員依第一項第三款轉任行政法人職務前,得隨時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再任公務人員時,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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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審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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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或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政法人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