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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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本條規定了本辦法的施行日期。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本條例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制定的。而根據同條例第五條,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由行政院訂定,送立法院查照,原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之組織規程,應於其組織調整、完成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後由省政府修正或廢止之。因此,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是在組織調整的情況下制定的,並且該條例的施行日期符合法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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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