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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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構)改制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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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構)改制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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