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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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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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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50703 制定)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二、年功俸: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   三、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立法理由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之體例,將本法所用基本名詞予以規定。

(0860429 修正)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俸給。   三、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立法理由為杜爭議,將「年功俸」之定義由「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修正為「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俸給。」以使文意更為明確。

(091053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作文字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作文字修正。   二、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如「左」修正為如「下」。   三、第一款「基本俸給」及第二款「俸給」之「給」字,易引起包括加給之混淆,爰修正為「給與」,俾與第五款語意一致。   四、由於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領取之基本給與。而年功俸為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爰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比照第二款規定,刪除「官等、」,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703 制定)

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之體例,將本法所用基本名詞予以規定。

(0860429 修正)

為杜爭議,將「年功俸」之定義由「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修正為「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俸給。」以使文意更為明確。

(091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作文字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作文字修正。   二、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如「左」修正為如「下」。   三、第一款「基本俸給」及第二款「俸給」之「給」字,易引起包括加給之混淆,爰修正為「給與」,俾與第五款語意一致。   四、由於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領取之基本給與。而年功俸為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爰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比照第二款規定,刪除「官等、」,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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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