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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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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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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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50703 制定)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二、年功俸: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 三、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立法理由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之體例,將本法所用基本名詞予以規定。
(0860429 修正)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俸給。 三、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立法理由為杜爭議,將「年功俸」之定義由「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修正為「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俸給。」以使文意更為明確。
(091053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作文字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作文字修正。 二、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如「左」修正為如「下」。 三、第一款「基本俸給」及第二款「俸給」之「給」字,易引起包括加給之混淆,爰修正為「給與」,俾與第五款語意一致。 四、由於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領取之基本給與。而年功俸為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爰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比照第二款規定,刪除「官等、」,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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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之體例,將本法所用基本名詞予以規定。
為杜爭議,將「年功俸」之定義由「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修正為「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俸給。」以使文意更為明確。
一、本條第一項作文字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作文字修正。 二、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如「左」修正為如「下」。 三、第一款「基本俸給」及第二款「俸給」之「給」字,易引起包括加給之混淆,爰修正為「給與」,俾與第五款語意一致。 四、由於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領取之基本給與。而年功俸為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爰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比照第二款規定,刪除「官等、」,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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