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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