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了公務人員的加給分為三種: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以及地域加給。這些加給是根據公務人員所擔任的職務種類、性質以及服務地區的不同而給予的。根據這項法條,對於主管人員或擔任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的人員會有職務加給,對於技術或專業人員會有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於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則會有地域加給。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我們上述提到的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其中涉及到許多案例,例如特定公務人員因調任而不再具備主管職務,根據該法條不得再享有主管職務加給。
立法沿革 2 版
(0750703 制定)
加給分左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立法理由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之規定擬訂。
(0910531 全文修正)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立法理由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703 制定)
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之規定擬訂。
(0910531 全文修正)
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俸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