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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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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六級,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年功俸分七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2. 2.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所附俸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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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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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50703 制定)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左: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為七級,年功俸為五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每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前項本俸、年功俸俸點,依所附俸給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之規定擬訂,並配合俸表調整俸級級數。

(0791218 修正)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左: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六級,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年功俸分七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前項本俸、年功俸俸點,依所附俸給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解決公務人員因受機關層級或職務職責程度列等之限制,以致形成久任一職,無等可升、無級可晉之情形,爰變更現行俸級結構,適度修正年功俸級數,從現行四至五級延長為五至六級,以利人才留用。其中委任第五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升薦任第六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職務,因屬升高一官等,所需任用資格較嚴,滯留久任情形尤為嚴重,因此其年功俸級數更予延長為第十一級及十級,以提高士氣。

(0910531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六級,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年功俸分七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所附俸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本條附表「公務人員俸給表」,其規範之內容僅為各官等內職等之俸級數及俸點,與公務人員加給事項無涉,爰將第二項「俸給表」修正為「俸表」,附表名稱並配合修正為「公務人員俸表」,俾名實相符。另於本條第二項「年功俸」文字下增列「之俸級及」文字,使期適用之明確。又附表說明一後段「折算俸額標準」文字,為免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訂命令名稱相混淆,爰作文字修正為「俸額之折算」。   三、俸表配合修正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703 制定)

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之規定擬訂,並配合俸表調整俸級級數。

(0791218 修正)

為解決公務人員因受機關層級或職務職責程度列等之限制,以致形成久任一職,無等可升、無級可晉之情形,爰變更現行俸級結構,適度修正年功俸級數,從現行四至五級延長為五至六級,以利人才留用。其中委任第五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升薦任第六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職務,因屬升高一官等,所需任用資格較嚴,滯留久任情形尤為嚴重,因此其年功俸級數更予延長為第十一級及十級,以提高士氣。

(0910531 全文修正)

一、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本條附表「公務人員俸給表」,其規範之內容僅為各官等內職等之俸級數及俸點,與公務人員加給事項無涉,爰將第二項「俸給表」修正為「俸表」,附表名稱並配合修正為「公務人員俸表」,俾名實相符。另於本條第二項「年功俸」文字下增列「之俸級及」文字,使期適用之明確。又附表說明一後段「折算俸額標準」文字,為免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訂命令名稱相混淆,爰作文字修正為「俸額之折算」。   三、俸表配合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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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