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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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三、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 2.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考試及格者,初任其考試及格職等職務時,分別自各該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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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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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50703 制定)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銓敘合格者,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內換敘相當等級。其換敘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之規定擬訂,以利現職人員改任新制。
(0910531 全文修正)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三、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考試及格者,初任其考試及格職等職務時,分別自各該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之一移列。 二、將第一項「俸」級修正為「等」級,俾以與第六條體例一致。 三、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0750703 制定)
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之規定擬訂,以利現職人員改任新制。
(09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之一移列。 二、將第一項「俸」級修正為「等」級,俾以與第六條體例一致。 三、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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