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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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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三、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2. 2.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考試及格者,初任其考試及格職等職務時,分別自各該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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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50703 制定)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銓敘合格者,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內換敘相當等級。其換敘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之規定擬訂,以利現職人員改任新制。

(0910531 全文修正)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三、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考試及格者,初任其考試及格職等職務時,分別自各該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之一移列。   二、將第一項「俸」級修正為「等」級,俾以與第六條體例一致。   三、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0750703 制定)

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之規定擬訂,以利現職人員改任新制。

(09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之一移列。   二、將第一項「俸」級修正為「等」級,俾以與第六條體例一致。   三、依立法體例將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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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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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7 條規定:「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