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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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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改為實授者,仍敘原俸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8條,俸給的起敘應遵循前兩條規定,試用人員改為實授的情況下,仍應依照原本的俸級進行起敘。根據相關案例,例如本文提及的案例中,被告機關違法地調整原告的薪資等級,後來被迫更正了該決定,這也符合該法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3

(0750703 制定)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核敘。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俸級。

立法理由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第九條之規定擬訂,並配合俸表調整調任人員核敘俸級規定。

(0860429 修正)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四、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將本條文第一、三兩項之「核敘」修正為「銓敘審定」。

(0910531 全文修正)

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改為實授者,仍敘原俸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本法(原)第十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俸級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惟試用人員於其試用期滿成績合格時,即予以晉敘俸級一級,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顯有矛盾。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有關試用時間,業已修正為六個月,初任人員任職六個月即得晉敘俸級一級,較其他現職人員優遇,顯不合理。爰廢止試用期滿人員俸級晉敘一級之規定,明定試用改實仍敘原俸級。   三、參考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但試用人員改為實授者,得依原俸級晉敘一級。」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公務人員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予以實授者,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者,不予晉敘。」

(0750703 制定)

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第九條之規定擬訂,並配合俸表調整調任人員核敘俸級規定。

(0860429 修正)

一、本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四、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將本條文第一、三兩項之「核敘」修正為「銓敘審定」。

(091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本法(原)第十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俸級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惟試用人員於其試用期滿成績合格時,即予以晉敘俸級一級,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顯有矛盾。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有關試用時間,業已修正為六個月,初任人員任職六個月即得晉敘俸級一級,較其他現職人員優遇,顯不合理。爰廢止試用期滿人員俸級晉敘一級之規定,明定試用改實仍敘原俸級。   三、參考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但試用人員改為實授者,得依原俸級晉敘一級。」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公務人員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予以實授者,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者,不予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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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8 條規定:「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改為實授者,仍敘原俸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