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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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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 條,該法規是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的。根據此條例,各種加給的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同時,公務人員俸給法並未有轉授權訂定其他法規命令的明文,因此加給辦法再授權行政院訂定加給表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可舉例參考《復審機關98年第8次委員會議紀錄》中的相關決議,該決議中已認定專業加給表之訂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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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