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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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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 二、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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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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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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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0 條規定:「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