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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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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 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 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
  2. 2.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之期間,其所給與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
  3. 3.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其按日扣除之俸給,包含各種加給。
  4. 4.停職人員經依法復職,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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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免職名詞
  • 名詞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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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1 條規定:「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 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