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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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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