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回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