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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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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機關:指依組織法規設置,並兼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等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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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