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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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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全職專任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公務年資)與現所任職務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深度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公務人員曾經擔任過的公務工作年資,可以用來計算提升薪資等級。如果一個公務人員曾經擔任過的公務工作年資與現在所擔任的職務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就可以依照這個辦法來計算提升薪資等級。例如,小明曾經在政府機關工作過5年,現在轉到另一個政府機關工作,如果他現在的職務與之前的職務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他就可以依照這個辦法計算提升薪資等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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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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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2 條規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全職專任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公務年資)與現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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