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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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所附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 2.未列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 二、其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原服務機關視其辦理之業務及職責繁重程度與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相當情形,覈實認定相當之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職務等級後,再依前項對照表認定之。
- 3.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認定相當職等,應繳有原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載明其月支報酬、工作內容及相當之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職務等級。銓敘部對原服務機關之認定結果有疑義時,應洽相關機關查證認定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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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行政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 銓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覈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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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