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 3 條

  1.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所附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2. 未列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