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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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前條規定認定為職等相當之年資及其較高之年資,均得予採計。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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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依前條規定認定為職等相當之年資及其較高之年資,均得予採計。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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