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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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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工作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曾任各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二、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下者: (一)擬任職務為行政類職系者,曾任各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二)擬任職務為技術類職系者,曾任各技術類職系公務年資,或依職組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三、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當職系後,依前二款認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訂定對照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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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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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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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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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工作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