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工作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曾任各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二、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下者: (一)擬任職務為行政類職系者,曾任各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二)擬任職務為技術類職系者,曾任各技術類職系公務年資,或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三、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前二款認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訂定對照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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