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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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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曾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年資,其考績(成)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依權責機關(構)訂定之成績考法令辦理之考核,成績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成績考核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四、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公立幼兒園園長、教師或公立學校未辦理銓敘審定職員之年資,成績考核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五、曾任公立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之年資,成績考核列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之年資,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七、曾任民選縣(市)長、鄉(鎮、市)長之年資,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臺灣省鄉鎮縣轄市長成績考核辦法廢止以前任職,繳有年終考成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證明文件,或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同辦法廢止以後任職,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八、曾任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年資,繳有原服務學校、機關(構)出具之年資加薪證明者。 九、曾任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公務年資,繳有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者。服務證明書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6條的條文規定,目的是要確保曾任公務年資的人員,在轉任或再任時能夠合理地核敘俸級,以維護其權益。這些條文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服務成績優良年資的認定方式,包括經銓敘審定、公營事業機構、軍職、公立學校教師、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等不同情形。在具備相應條件下,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來認定年資的情況。該條例所提到的情況,需根據相關的法規和政府文件來進行具體的認定與核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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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曾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年資,其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