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施行前,經依法任用並經
銓敘
審定
有案之現職法官,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
本法施行後,經依本法規定遴選轉任法官之行政、教育、研究人員,依本辦法辦理轉任提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