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1.22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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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現職法官,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合格試署及合格實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仍在職之候補法官、試署法官及實任法官。
- 所稱行政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公務人員。
- 所稱教育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項第六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 所稱研究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六款、第三項第七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 現職法官應就其原銓敘審定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改任: 一、原銓敘審定合格者,銓敘審定為合格。 二、原銓敘審定合格試署者,銓敘審定為合格試署。 三、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 前項改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分別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改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 本法施行前,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於離職後再任時,除曾銓敘審定之俸點,如有超過擬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部分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外,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 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 教育及研究人員經遴選轉任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者,其俸級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起敘。
- 前項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得依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之規定,採計提敘俸級。
- 第一項轉任試署法官人員試署期滿改派實任法官,如所敘俸級未達實任法官最低俸級,並自該最低俸級起敘者,當年度年終評定評列良好,不再晉級。
- 律師轉任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及考試及格分發為候補法官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當年度符合連續四年年終評定良好者,晉一級,並自次年度重行起算晉二級年資。
檢察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檢察官提敘,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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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1.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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