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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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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
核
准留職停薪、依法
停職
、
休職
之法官,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
復職
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
前項暫不予改任人員由各法院造具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於
銓敘
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備查。
前項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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