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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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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前,已准留職停薪、依法停職休職之法官,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
  2. 2.前項暫不予改任人員由各法院造具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備查。
  3. 3.前項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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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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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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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核准留職停薪、依法停職、休職之法官,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