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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施行前,已准留職停薪、依法停職休職之法官,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
  2. 前項暫不予改任人員由各法院造具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備查。
  3. 前項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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