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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第三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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