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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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職法官應就其原銓敘審定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改任: 一、原銓敘審定合格者,銓敘審定為合格。 二、原銓敘審定合格試署者,銓敘審定為合格試署。 三、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 2.前項改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分別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改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 3.本法施行前,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於離職後再任時,除曾銓敘審定之俸點,如有超過擬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部分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外,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 4.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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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俟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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