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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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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職法官應就其原銓敘審定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改任: 一、原銓敘審定合格者,銓敘審定為合格。 二、原銓敘審定合格試署者,銓敘審定為合格試署。 三、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2. 2.前項改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分別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改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3. 3.本法施行前,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於離職後再任時,除曾銓敘審定之俸點,如有超過擬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部分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外,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4. 4.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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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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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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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第 4 條規定:「現職法官應就其原銓敘審定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改任: 一、原銓敘審定合格者,銓敘審定為合格。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