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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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育及研究人員經遴選轉任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者,其俸級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起敘。
- 2.前項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得依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之規定,採計提敘俸級。
- 3.第一項轉任試署法官人員試署期滿改派實任法官,如所敘俸級未達實任法官最低俸級,並自該最低俸級起敘者,當年度年終評定評列良好,不再晉級。
- 4.律師轉任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及考試及格分發為候補法官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當年度符合連續四年年終評定良好者,晉一級,並自次年度重行起算晉二級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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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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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法規
- 法官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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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