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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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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轉任人員依所附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官職等級對照表按下列規定換敘俸級: 一、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在擬轉任職務之列等範圍內者,依對照之職等轉任,並依原敘俸級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二、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未達擬轉任職務最低職等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依對照之職等轉任,審定准予權理,並依原敘俸級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三、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高於擬轉任職務最高職等者,在同官等範圍內,依對照之職等轉任,並依原敘俸級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年功俸最高俸級為止。轉任職務為較低官等者,依所轉任職務之最高職等轉任,並換敘至擬轉任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照支,日後調任相當職等之司法行政人員職務時,再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2. 2.前項轉任人員於轉任簡任官等職務時,其考試或學歷、年資及職務評定結果,須比照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始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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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3 條規定:「轉任人員依所附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官職等級對照表按下列規定換敘俸級: 一、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