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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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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任人員依其原
銓敘
審定
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本法施行前,已轉任
司法行政
人員之實任法官,於回任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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