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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回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2. 本法施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於回任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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