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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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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回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2. 2.本法施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於回任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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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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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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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4 條規定:「回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本法施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