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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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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調任實任法官、檢察官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及回任實任檢察官之換敘,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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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5 條規定:「實任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調任實任法官、檢察官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