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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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應填具請領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附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審查後彙轉省政府核准填發退職酬勞金給與證書,由支給機關發給退職酬勞金。
- 2.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及退職酬勞金給與證書格式,由民政廳另定之。
- 3.第一項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因任期內或任期奉令延長期間內之犯罪行為,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其退職酬勞金應暫緩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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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