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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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縣轄市長遺族申請撫卹,經核定後,由省政府填發撫卹金證書,連同原送證件,遞由原轉送機關發交領受人,並函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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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鄉鎮縣轄市長遺族申請撫卹,經核定後,由省政府填發撫卹金證書,連同原送證件,遞由原轉送機關發交領受人,並函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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