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之給卹,依本辦法行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9.16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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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縣轄市長在職二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 因公死亡者。
- 前項第二款人員在職未滿二年者以二年論。
撫卹金之給與,以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一年者給與一個基數,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額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遺族領受撫卹金,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 鄉鎮縣轄市長有配偶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撫卹金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由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由前項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人平均領受。但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 鄉鎮縣轄市長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所定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請卹之權利,自請卹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申請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經歷證件、全戶戶籍謄本,由死亡時服務機關核轉省政府核辦。
鄉鎮縣轄市長遺族申請撫卹,經核定後,由省政府填發撫卹金證書,連同原送證件,遞由原轉送機關發交領受人,並函審計機關備查。
鄉鎮縣轄市長撫卹金證書分為三聯,第一聯存省政府,第二聯交撫卹金領受人;第三聯交支給機關。
鄉鎮縣轄市長撫卹金,應由其死亡時服務機關支給。
本辦法各種書表格式,由省政府民政廳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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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9.1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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