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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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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縣轄市長撫卹金,應由其死亡時服務機關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可以得知,根據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第 12 條,鄉鎮縣轄市長撫卹金應由其死亡時服務機關支給。這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的規定,該規定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的遺族權益。例如,蔣得豹侵占公墓使用費的案例中,就涉及了公務人員的撫卹權益問題。根據這個法規,他的遺族應該可以依法獲得相應的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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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第 12 條規定:「鄉鎮縣轄市長撫卹金,應由其死亡時服務機關支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