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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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鄉鎮縣轄市長在職二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 因公死亡者。
- 2.前項第二款人員在職未滿二年者以二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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