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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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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hsi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查明受考人數➡️送經單位主管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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