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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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eihsin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查明受考人數➡️送經單位主管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