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平時成績紀錄,指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具體記載屬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其考核紀錄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 2.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入該單位主管年終考績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平時成績紀錄應詳細記載員工的工作、操行、學識和才能等優劣情況,其格式由各機關根據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各機關單位主管應按規定確實辦理屬員的平時考核,並將其辦理情形列入年終考績參考中。舉例而言,如果一名公務人員在平時考核中表現出色,工作優秀,操行端正,學識豐富,才能突出,那麼在年終考績評定時,他的平時成績紀錄就會是重要的依據之一。
- 第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