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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平時考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2.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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