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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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 2.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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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公務人員的平時考核獎懲應納入年終考績的增減分數中。例如,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在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此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十九輯 (90年12月) 1533-1536頁」,其中包含了相關的法條解釋和案例分析,可提供具體的適用情境和實際運作方式。
- 核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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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